防癌賠付速查表
男癌、女癌各種情況賠多少、第 1 保單年度怎麼算、有什麼限制,依各章整理成一張速查表。
整理者補充|以保單條款為準
這張表是依本書各章整理的,只收章裡已經寫了的規則,沒有另外加算法或數字;章裡沒有說明的,就寫「教材沒有說明,請查條款」。表裡的比例、天數與倍數,是範例保單(男癌、女癌)的規則,照各章的說法;保額 100 萬、繳 20 年是簡報的範例數字。實際給付以保單條款為準。章裡標了「整理者補充」的地方,表裡也一樣標出來。
給付項目速查
| 給付項目 | 賠多少/規則 | 限制與提醒 | 出處 |
|---|---|---|---|
| 初期、輕度 | 第 2 保單年度起:保額 10%(例:保額 100 萬,領 10 萬)。 第 1 保單年度確診:年繳保險費總和 × 1.06(整理者補充:查對保單條款)。 |
初期、輕度保險金,整張保單只賠一次。 初期:原位癌、零期癌,另列第一期惡性類癌,以及第二期(含)以下、而且不是惡性黑色素瘤的皮膚癌(整理者補充:查對保單條款)。 輕度:條款明文列在「癌症(輕度)」的 10 項,例如第一期大腸直腸癌、第一期乳癌;女癌與男癌的名單相同(整理者補充:查對保單條款)。不是所有「第一期」都算輕度,要看條款有沒有明文列出。 已經先符合重度(或同時符合重度)的,不再給初期、輕度保險金(整理者補充)。 |
初期輕度重度、等待期與第一年 |
| 重度 | 第 2 保單年度起:保額 100%(例:保額 100 萬,領 100 萬)。 第 1 保單年度確診(過了等待期):年繳保險費總和 × 1.06,不是保額。例: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29,000 元,領 29,000 × 1.06 = 30,740 元。 |
初期、輕度以外的癌症,通通算「重度」。 輕度領過的,會從「重度保險金」裡扣掉,只補差額:重度保險金 = 保額 − 已領的初期、輕度保險金(整理者補充)。例:保額 100 萬,已領輕度 10 萬,重度保險金是 100 萬 − 10 萬 = 90 萬。 賠幾次:教材沒有說明,請查條款。 |
初期輕度重度、特定癌症加碼、等待期與第一年 |
| 等待期 | 癌症等待期:生效日起 90 天(女癌、男癌相同)。 屆滿前確診:癌症保險金、重度豁免保費都不給。已過等待期確診:依條款賠。 「疾病」的定義是另一個 30 天:指生效 30 天後才發生的疾病,和 90 天各算各的。 |
等待期是 90 天,不是整個第 1 保單年度(整理者補充):過了等待期、還在第 1 保單年度確診重度,一樣賠,只是賠年繳保險費總和 × 1.06。 例:生效後第 60 天確診乳癌,還在 90 天等待期內,癌症保險金不賠;「疾病」的 30 天已過,但那是疾病的定義,不是癌症的等待期。 特定手術、特定傷病是否適用 90 天等待期:教材沒有說明,請查條款。 |
等待期與第一年、特定手術與傷病 |
| 特定癌症保險金(加碼) | 確診重度,而且是特定癌症:保額的 10% 到 50%,隨確診的保單年度往上爬。 第 2 年 10%,第 3 年 20%,第 4 年 30%,第 5 年 40%,第 6 年起 50%。 第 1 保單年度確診:沒有。 與重度保險金合計,最高 1.5 倍(要同時是重度、特定癌症、第 6 保單年度起確診,才拿滿)。 |
特定癌症:女癌 11 項、男癌 9 項。男癌的 9 項不含肺癌,肺癌只要是重度,第 2 保單年度起照樣賠保額 100%。 只給重度,初期、輕度沒有;不用扣已領的輕度,因為條款只扣初期、輕度保險金。 特定手術 2%、特定傷病 10% 是另外的項目,不算在「最高 1.5 倍」裡(整理者補充)。 不要說成「晚一點發現比較划算」。 賠幾次:教材沒有說明,請查條款。 |
特定癌症加碼、等待期與第一年、有去有回 |
| 特定手術 | 保額 2%(例:保額 100 萬,領 2 萬)。 | 做了表列的特定手術:女癌 14 項(尿失禁、骨盆底相關),男癌 8 項(攝護腺相關)。 整個契約期間,不論做幾次、做幾種,只賠一次。例:保額 100 萬,兩種手術都在 14 項表列內,只賠其中一次,共領 2 萬。 沒有「第 2 保單年度起」的限制。 是否適用 90 天等待期:教材沒有說明,請查條款。 |
特定手術與傷病 |
| 特定傷病 | 保額 10%(例:保額 100 萬,領 10 萬)。 | 女癌 2 項(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、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),男癌 2 項(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、嚴重肝硬化症)。 每一項都有明確的條件,也有明寫的除外,說明時要連同除外一起講(見章);例如只確診紅斑性狼瘡不夠。 第 2 保單年度起確診才有,整張保單只賠一次。 是否適用 90 天等待期:教材沒有說明,請查條款。 |
特定手術與傷病 |
| 身故、滿期(有去有回) | 年繳保險費總和 × 1.06,再扣掉已領過的保險金。身故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,算法一樣。 例: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29,600 元,第 3 保單年度領輕度 10 萬,第 8 保單年度身故,沒領過其他保險金:29,600 × 8 年 = 236,800 元;236,800 × 1.06 = 251,008 元;251,008 − 100,000 = 151,008 元。 |
「有去有回」只有兩種時候:身故,或保險年齡屆滿 89 歲仍生存(女癌、男癌都保到 89 歲)。可能比所繳的保費少。一路沒出險,就沒有已領的要扣。 年繳保險費總和 = 年繳保費 × 實際繳費年度數,用標準體費率算,和實際轉帳折扣後的金額不同。 |
有去有回、等待期與第一年 |
| 終止契約(沒有解約金) | 沒有解約金,只退當期未到期的保費,保障也跟著結束。 | 不繳費,則寬限期後停效。女癌、男癌都沒有解約金。 | 有去有回、等待期與第一年 |
| 豁免保費 | 只有兩種情況: 確診首次罹患重度癌症:豁免確診日之後的續期保費。 意外傷害導致 1 到 6 級失能:豁免後續保費。 保單繼續有效。 |
初期、輕度不豁免,後續保費還要繳。 重度癌症的豁免:等待期屆滿後、繳費期間內(簡報的說法);等待期屆滿前確診,不給。 意外失能的豁免(整理者補充:查對保單條款):條款沒有寫等待期;要在繳費期間內遭遇意外,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天內成 1 到 6 級失能。 |
豁免與事後給付、等待期與第一年 |
| 事後給付 | 重度:等待期屆滿後身故,身故之後才經專科醫師確診首次罹患重度癌症,一樣依條款給付;若是特定癌症,特定癌症保險金也另外依條款給付(例:第 4 保單年度,保額 30%)。 已給身故保險金的,只補扣除身故保險金後的差額。 |
初期、輕度、特定傷病也有事後給付(整理者補充:查對保單條款第 21 條):等待期屆滿後身故,之後才確診初期、輕度,依第 13 條給付;第 2 保單年度起身故,之後才確診特定傷病,依第 17 條給付;已先給身故保險金的,這些該給的保險金合計,要扣掉身故保險金,只補餘額。 簡報沒有給算例,實際金額依保單條款計算(整理者補充)。 |
豁免與事後給付、特定癌症加碼 |
※ 保單年度怎麼數(整理者補充):從保單生效日起算,生效後的第一年是第 1 保單年度,滿一年之後是第 2 保單年度。(初期輕度重度)
※ 年繳保險費總和以標準體費率計算,和實際轉帳折扣後的金額不同。(等待期與第一年)